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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的意图有时带来坏的结果,何况某个意图起初还是坏的。只有理解了收入水平真实增长的源头,才能避免心怀善意地弄巧成拙。
通过行政干预来提高劳动人民的收入所得,这一充溢着“爱心”的主张在社会中最直接的实践方式便是对工资水平的立法干涉,其中,世界上最常见的要数“最低工资法”。全球除了新加坡、瑞士、挪威等少数国家无最低工资规定以外,大多地方都或多或少地设置了最低工资标准,并且,此制度的标准线在诸多地区均在冉冉上升。
以美国为例,要求政府推行最低$15时薪法令的呼声及游行此起彼伏,纽约和加利福尼亚两大州于2016年春季先后宣布了提高本州最低工资标准的法案,这些法案计划将现在每小时$7.25的最低标准在2022年之前升至每小时$15。加州州长杰里·布朗(JerryBrown)更是手举签署完毕的文件,义正辞严地说道:“虽然最低工资法在经济效率上是说不通的,但它在社会道义上的每一丝一毫都是合理的。”
然而,任何诚实且兼具常识的经济学家,即便在其它方面龃龉不入,都能指出布朗州长此话的问题所在——除非您认为让欠缺技能的初级劳动者面临失业、丢掉收入来源符合您定义的“社会道义”,那您这句话才可谓通顺。
市场中最基本的供求关系已说明,当其它条件不变,一件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上涨会使对此商品服务的需求减少(同时供给增加);劳动力价格的变化也毫不例外地会产生相应的影响——不信的话,你去找老板要求薪资翻倍,然后观察一下老板的表情是否会对你的报价作出反应。
实质上,最低工资标准限定了劳动力的最低价格,其结果是,生产力水平低于此标准的员工极可能遭逢被辞退的处境,因为他们给企业创造的价值小于企业依法必须支付的最低薪酬。或许,企业通过精简员工、调整工作职责、削减公司福利等方法压缩成本,未致使每一个原薪酬低于新标准的职工统统被解雇,但这类职工总体所面对的失业压力无可避免;他们中的多数人的薪水收入恐怕要因失业而归零了——讽刺的是,这类人正是最低工资法期望“帮助”的对象,结果反倒伤害了他们,不过不用感到惊奇,因为这条法律起初的意图就是伤害。
索维尔(ThomasSowell)、威廉姆斯(WalterWilliams)等经济学家整理过许多早期最低工资法的材料,展示了当时推行最低工资法赤裸裸的歧视背景。这种针对尚处于底层的异族的排挤,由于近一个世纪前并无今日过为已甚的政治正确,所以这些不良用意被清晰地捕捉留存了下来。
譬如,20世纪初,一位哈佛教授(ArthurHolcombe)如此赞赏澳大利亚的最低工资法:“澳洲的最低工资法有效地保护了澳洲白人的生活水平,让他们很大程度上不必与有色人种在就业市场中发生竞争,特别是与中国人。”;1925年,在尚未全面实行种族隔离的南非,经济与工资委员会在报告中称:“……尽管没有法律直截排斥原住民的就业,但通过设置最低工资法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,因为最低工资标准被设置得非常高的情况下,(普遍技能初级的)原住民将不太可能受到雇佣。”;1925年,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出台的最低工资法意图明确,就是要把日裔移民从伐木业中驱赶出去;1931年美国政界决定遏制有色人种劳工不断压低白人工会竞争力的势头,颁布了首个联邦最低工资法(Davis-BaconAct),规定了联邦公共建设项目的最低工资标准,关键是将黑人拒之门外。
除了歧视外族,企业利用此法为自己争夺优势地位也颇为常见。例如,1938年,美国实行了全面的最低工资法(FairLaborStandardsAct),而推动此法的重要力量来自美国东北地区的纺织厂——这些纺织厂发现自己竞争不过南部地区的同行,主要因为南方纺织厂的劳动力更便宜,然而直接取缔南方的纺织厂是不可能的,它们随即灵机一动:用最低工资法拖累那帮家伙呀!
迄今,不少商业巨头仍深谙此道,沃尔玛和好市多(Costco)就屡次鼓吹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;反正它们给员工的最低薪水本来就高于它们呼吁的标准,所以更高的标准对它们自身毫无影响,但新标准会强迫原来只支付得起较低工资的中小规模商场抬升薪水,即通过法律加重中小商家的人力成本以达到伤害竞争对手的目的,最终这类中小企业可能不得不裁员,乃至关门大吉。
工会亦是推动最低工资法的主力军之一,但至少在美国,工会向来保护的都是自己工会的会员,而伤害无会籍的工人或是被它们称为“工贼”者都是不手软的(众多黑历史,此文不赘述)。工会依靠最低工资标准可消除掉不少外部的竞争,可就在最近,由于加州准备逐步将最低工资标准升至$15时薪,有些工会发现自己的会员也可能要被失业压力所波及了,于是洛杉矶的几个工会已开始向政府申请最低工资法的“豁免权”,换句话说,它们希望自己的会员免受被依法强制涨薪至$15的待遇,就维持低于$15的现状挺好——这一幕既滑稽,又反映出它们对此法的作用心知肚明。
当然,如今很多支持最低工资法的人不再持公然歧视异族的观点,也不是站在既得利益者一方打击中小竞争对手,但是,无论意图好坏,对缺少技能和经验的初级工人造成的伤害效果是一致的——最低工资法相当于把就业市场中最底部的几级阶梯抽走了,它给很多缺乏教育和技能的人在初入职场时增添了障碍;最底层的阶梯原本能帮助这些处境不佳者获得培训历练的机会,诸如准时出勤、态度端正、与人协同合作等素质并非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,常常需要后天习得,可是,最低工资法剥夺了这一在最底层作积累的机会,他们无法与企业自由签约,连一开始都托足无门,何谈往上爬升呢?
这时大概会有人满怀圣母慈悲地表示:任何工作的人都有权收获足以支撑家庭生活的报酬。且不论这“生活”标准怎么定,事实上很多一开始处于不利地位者皆为年轻人,他们还未组成家庭,这些入门工作本身也非终生供养家庭之职,如若某人工作十年还停留于简单的入门低薪岗位,那几乎可以肯定是此人自身的问题。更何况之前强调过,强制设定最低工资标准只会令他们大量失去机会,而不会让他们每个人的收入魔幻般地上涨。
凡是从善意的立场为最低工资标准辩护都站不住脚,这一点明白易晓。虽然上文只谈及最低工资法,但相信聪明的你能够在干预工资收入的法规上举一反三,有更深入的认识。
再浅举一例,社保是许多国家都强制要求个人和企业缴纳的。现假设一个十分简化的场景,你每月名义工资10,000,扣税缴纳齐全后到手7,500,而企业依法还需为你缴纳4,000,此时看似这4,000是国家通过法律为你争得的福利;如果无强制性的要求,企业怎会额外支付4,000的保障呢?——若这么想就天真了,因为站在雇主的角度,只分用工成本,雇你的开支是14,000,从另一方面说,平均下来每月你创造的价值起码大于14,000(否则此雇佣关系对企业来说是亏本的)。接着假设,你做此工作创造的价值是15,000,企业每月雇你的利润则为1,000[注i],那么,如果政府突然取消了强制缴纳的各项费用,企业是否会照老样子继续支付你10,000的名义工资(保有5,000的利润)?
在自由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中,不会的,因为其它的企业看见可观的利润会乐于抬价挖走你;A公司给你出价12,000,B公司愿付你13,000,C公司给你工资开到14,000……在越自由的市场中,你的工资会越接近于你所生产的边际价值——市场中的劳资双方是平等的,企业、老板、资本家越多,员工的议价能力才越强,这个道理并不难懂。因此,出于善心强制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费用,貌似是通过干预为劳动者谋得额外收入保障,其实只是缩减了劳动者拿到手的可支配收入,而那些被征缴上去难以支配的收入大可视其为对劳动者的伤害。[注ii]
许多人对干预收入的法规抱有各种幻想,说到底,是因为不理解人们工资收入水平是缘何而上升的,有的人甚至以为上涨仅仅取决于老板们的慷慨程度——这是格外童真的看法。那么,将通货膨胀的噪音过滤掉,人们真实收入水平的总体上涨源自何处?
源自生产力的提升;资本的投入、技术的革新、工具的改进、人员的熟练等等提高了生产水平,让商品更加丰富充盈、更加物美价廉,使得人们手中等值的钱能够拥有更高的购买力——这才是人们变得更为富裕、真实收入水平总体上升的根源。
若干预收入的法规真能使人收入上升摆脱贫穷,那直接建议非洲穷国提高最低工资标准、强制当地企业多缴各种费用,非洲人民的贫困问题、生活保障问题岂不迎刃而解了?把最低工资标准直接升到每月1,000,000,人人岂不都成百万富翁了?——是的,只需稍加归谬,便可轻易看出其中的荒诞之处。
人们变得富裕、收入的提高都不是一纸法令推动的,而是靠自由的市场、经济的发展。实际上,只要符合自由的伦理,即没有欺诈或强迫,雇主与工人之间的自由签约一定是双赢的,有了起点才有未来改善境遇的无限可能——自由方是繁荣的基石、幸福的源泉。
时常有人将企业支付给工人的钱低于工人创造的价值诋毁为“剥削”,这种不健康的观念亟需纠正。要知道,有利润,才吸引投资,有了投资,最终才有经济的运转和发展等等等等,这才有的就业啊。
不谈应该与否,各种“缺口”已非新闻,例如,美国的unfundedliabilities是以万亿美元为单位计的;即便没有违约、顺利拿回,恐怕也早已贬值。